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九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廖蘇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初佩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九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初佩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