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六號
聲請人即
- 再抗告人
- 張正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一年度國抗字第一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江信賢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一○○年度救字第七六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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