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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

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鄭雅萍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林春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文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