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林春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文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文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