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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黃義豐劉靜嫻袁靜文李慧兒高孟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柯瓔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柯金鎧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高 孟 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