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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九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盧彥如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九號

聲請人
千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世界證券股份有限公即 上訴 人 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華
訴訟代理人
李新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九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