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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六號

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淑敏吳麗女簡清忠王仁貴林大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六號

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文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林 大 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六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