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六號
- 聲請人
-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文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K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六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文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K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