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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三號

請求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國禎黃義豐劉靜嫻阮富枝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三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英商捷富凱有限公司(GEFCO UK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Gregg McD.

上列聲請人因與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YES LOGISTICS CORPORATION)間請求許可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三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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