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
- 聲請人
- 郭國榮
陳乃賢
干小瑜
謝長融
上列聲請人因與方紫晴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
陳乃賢
干小瑜
謝長融
上列聲請人因與方紫晴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