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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

排除侵害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吳麗女王仁貴吳謀焰謝碧莉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人
郭國榮

      陳乃賢

      干小瑜

      謝長融

上列聲請人因與方紫晴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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