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八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陳聰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林佳威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四四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陳三兒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一○一年度救字第三六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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