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四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榮
- 訴訟代理人
- 謝幸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許碧蕙與詹華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三六號),扶助詹華色,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四號
上列聲請人因許碧蕙與詹華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三六號),扶助詹華色,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