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七號
- 聲請人
- 徐承靖
徐雅俊
徐英機
徐惇華
徐淑媛
徐典聖
上列聲請人因與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五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五號及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拾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七號
徐雅俊
徐英機
徐惇華
徐淑媛
徐典聖
上列聲請人因與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五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五號及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拾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