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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一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劉福來邱瑞祥李文賢盧彥如高孟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一號

聲請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賴文興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一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M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高 孟 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一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薪資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