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八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G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八號
蔡毓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G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