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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七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淑敏李彥文簡清忠吳惠郁沈方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七號

聲請人
徐利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仲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及一○二年七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重上字第六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宋皇佑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九十八年度審救字第一七三號),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沈 方 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七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