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陳聰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字第九六○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廖頌熙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一○一年度救字第三六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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