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五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五八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景芳
- 代理人
- 謝任帆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童淑真與上訴人郭約翰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五八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童淑真與上訴人郭約翰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