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三號
- 聲請人
- 杜秀玟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李秀霞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M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三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李秀霞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M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