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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九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淑敏李彥文簡清忠吳謀焰沈方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九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吳陽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承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計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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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沈 方 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九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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