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一號

給付執行款項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王仁貴鄭傑夫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一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趙 粉

      趙家陞

      趙清榮

      趙金忠

      趙宏亮

      趙林稻

      趙蓴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分行間請求給付執行款項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一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執行款項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