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三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廖頌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聰傑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G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三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聰傑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G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