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九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葉顏滿
- 即上訴人
- 葉天從
- 聲請人兼訴訟代理人
- 郭家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選任律師陳培芬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本院原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五號裁定選任聲請人郭家祺律師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茲聲請人以郭家祺律師曾於八十六、七年間擔任第三人黃則中選任辯護人,而上訴人本件請求所主張之事實,涉及黃則中盜蓋葉顏滿之印鑑章,恐有利益衝突而衍生爭議等語,聲請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經核尚非無據,並重新選任律師陳培芬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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