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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九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撤銷選任並改指定其他律師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李彥文簡清忠吳惠郁邱瑞祥沈方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九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葉顏滿
即上訴人
葉天從
聲請人兼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選任律師陳培芬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本院原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五號裁定選任聲請人郭家祺律師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茲聲請人以郭家祺律師曾於八十六、七年間擔任第三人黃則中選任辯護人,而上訴人本件請求所主張之事實,涉及黃則中盜蓋葉顏滿之印鑑章,恐有利益衝突而衍生爭議等語,聲請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經核尚非無據,並重新選任律師陳培芬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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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沈 方 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九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撤銷選任並改指定其他律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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