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四號

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重瑜魏大喨林恩山林金吾劉靜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訴訟代理人
謝幸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許碧蕙與詹華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三六號),扶助詹華色,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劉 靜 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四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