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三號
- 聲請人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得意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五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七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三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五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七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