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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二號

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國禎李慧兒陳光秀彭昭芬阮富枝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二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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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被上訴人
永世隆精機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如婷
共同法定代理人
蕭淑文
共同法定代理人
蕭水樹
共同法定代理人
蕭淑惠
共同法定代理人
蕭淑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賴蘇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歐陽傑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阮 富 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二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