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二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吳張花
吳育政
吳育涵
吳育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蜂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號、一○一年度台上字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二號
吳育政
吳育涵
吳育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蜂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號、一○一年度台上字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