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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二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許澍林葉勝利黃義豐袁靜文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二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吳張花

      吳育政

      吳育涵

      吳育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蜂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號、一○一年度台上字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二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