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七號
- 聲請人
- 徐利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仲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及一○二年七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重上字第六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宋皇佑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九十八年度審救字第一七三號),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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