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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三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許澍林吳麗女袁靜文鄭雅萍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
博厚堂娛樂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純輝

      蘇玲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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