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五號
- 聲請人
- 江信賢律師(即再抗告人張正叡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張正叡與相對人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G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五號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張正叡與相對人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G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