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七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林大清
林大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四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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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七號
林大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四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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