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九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吳陽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承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計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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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九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承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計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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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