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一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趙 粉
趙家陞
趙清榮
趙金忠
趙宏亮
趙林稻
趙蓴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分行間請求給付執行款項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一號
趙家陞
趙清榮
趙金忠
趙宏亮
趙林稻
趙蓴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分行間請求給付執行款項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