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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三號

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王仁貴鄭傑夫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三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聰傑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三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