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六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六六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徐承靖
徐典聖
徐雅俊
徐英機
徐惇華
徐淑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六六號
徐典聖
徐雅俊
徐英機
徐惇華
徐淑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