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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再審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淑敏沈方維簡清忠林恩山吳謀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聲請人
吳美池

上列聲請人因與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裁定為聲請人選任之訴訟代理人賴玉梅律師應予解任,另選任塗能謀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原選任之律師賴玉梅曾任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參酌第三審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辦法之規定予以解任,並另行選任如主文所示之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再審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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