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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六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許澍林葉勝利黃義豐袁靜文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六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上列聲請人因廖素貞等與孫麒昌(受扶助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五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六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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