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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八號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李彥文沈方維蔡烱燉吳惠郁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八號

聲請人
中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吳玉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四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及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八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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