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九號
- 聲請人
- 廖國智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惠櫻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二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G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九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惠櫻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二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G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