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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

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國禎李慧兒陳光秀彭昭芬阮富枝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陳永康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楊熙榮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再字第四一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阮 富 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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