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
- 聲請人
-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康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楊熙榮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再字第四一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楊熙榮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再字第四一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