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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七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劉福來高孟焄邱瑞祥盧彥如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七號

聲請人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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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
永世隆精機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如婷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蕭淑文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蕭水樹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蕭淑惠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蕭淑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劉法正律師

      賴蘇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歐陽傑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再審事件(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七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