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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八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吳麗女王仁貴盧彥如謝碧莉吳謀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八號

聲請人
施淑貞律師(即吳鯤陽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吳鯤陽與被上訴人台灣亞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件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八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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