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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回復原狀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李慧兒阮富枝彭昭芬吳麗惠陳光秀

  • 當事人
    富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富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灣省桃園縣桃園市○○路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鄭一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陳 光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十七 日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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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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