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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號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陳淑敏李彥文沈方維簡清忠吳惠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
何春源律師(即張寶玉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再審原告張寶玉與再審被告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再字第四三號、第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惠 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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