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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二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顏南全鄭傑夫陳玉完吳麗惠林大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二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徐利華與被上訴人陳仲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大 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二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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