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號
- 聲請人
- BAMMEN MARINE LTD.
- 法定代理人
- 蔡中誠
- 訴訟代理人
- 郭錦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好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七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好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七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