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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九號

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顏南全鄭傑夫吳麗惠鍾任賜林大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九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一○二年度重上國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洪麗珍(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00號5樓509室)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第一審法院一○二年度救字第六○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大 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九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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