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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八號

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許澍林葉勝利黃義豐袁靜文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八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金電屋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八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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