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五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佘惠娟
- 即被上訴人
- 朱宏真
- 即被上訴人
- 朱宏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有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水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五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水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