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六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榮
上列聲請人因廖素貞等與孫麒昌(受扶助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五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六號
上列聲請人因廖素貞等與孫麒昌(受扶助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五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