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吳麗惠鍾任賜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林正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朱清正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一○二年度上字第二六三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就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張景堯(事務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2)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年度救字第三八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