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七號
- 聲請人
- 即再抗告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張憶如與相對人李璧卿等間聲請假扣押再抗告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六五五號),經本院選任為張憶如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G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七號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張憶如與相對人李璧卿等間聲請假扣押再抗告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六五五號),經本院選任為張憶如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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